纽伦堡大审判txt下载
●人们可以发现,二次大战就是国际性大企业正常“商务往来”的结果
●德军的罪行还在于他们实施的“焦土政策”
●他不得不以这种离奇的要求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罪责
●辩护律师们企图通过各种各样的司法理论进行“辩护”
第一节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走上绞架的侵略分子
1945 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明确强调,首要战犯诉讼案的被告不能以他们对此项法规的无知作为他们免受刑罚的理由,因为不是没有给他们提出法律教训和发出警告。他们中间的那些最危险分子,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这样有组织的侵略分子,也是第一批走上绞架的侵略分子。处决这批最危险的分子对各国人民来说是一个鼓舞;同时,保持着高度警惕性的各国人民也希望,这些侵略分子是登上他们不得不建立起来的绞架的最后一批人。
对策划破坏和平的战争和密谋活动的指控和判决与破坏和平罪这一起诉理由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事实上策划战争和破坏和平的密谋这两件事是实际发动侵略战争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必要前提。所以,在 “破坏和平罪”总的犯罪构成中,上述两点实际上发生在进行侵略的罪行之前,因而也就被列为第一点起诉理由;战争罪则被列为第二点起诉理由。无论是从逻辑上说,还是按时间次序,这样排列都是正确的。但是,在对首要战犯进行判决的时候,不得不把这两点统统考虑进去,因为所有这些战犯既是密谋的最初策划者,又是实际进行战争的领导人。当然,要把参与侵略犯罪活动的负责人与那些准备这一侵略罪行的负责人区别开,不单纯是一个法律的技术问题,这一区别对于判决的惩戒作用和预防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
另外,这也是判决不能不考虑的纳粹Zhuan.Zhi机构会带来的新问题。不言而喻,当法西斯独Cai国家垮台以后,这一独Cai政府的后台老板和指使者都想尽快甩掉他们从前的帮手,只想将那些对发动新的侵略战争肯定有用的人保护下来,而其中首先是军事头目。不难看出,这一滔天罪行的辩护律师们都希望能按雅尔赖斯所说的那样把纳粹国家描述成是由希特勒个人担负全部责任的一个独Cai政体,这样,在希特勒(以及希姆莱和戈培尔)自杀以后,够得上判刑的也只剩下戈林一个人了。
过去,有人曾以法律形式对罪恶的希特勒政权提供了帮助,将来也有人会以法律形式帮助未来的效法者,使他们解除担心会受到的类似清算的后顾之忧。这些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反对条例对共同犯罪范围所作说明的论战。事实上,历史现象已经表明,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为其他某些地方的战犯审判所收集的证据也已证实,即使在决策权力最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企图依靠武力建立世界统治而在进行准备和付诸行动的时候,必须要有一批共同密谋参与这一行动的同伙。与提出的军事任务相适应,在这批参与者中间不可缺少的是执行武装任务的军事头目。此外,同样不可缺少的是组织严密、无条件服从命令的部队,这些部队均由上述这一伙人所统治,因而他们又拥有千千万万疯狂的帮凶。此外,属于这一独Cai范畴的还有经济方面的既得利益者,这些人为了从侵略中获得好处而乐意通过物质上的支持以资助侵略集团。但是,他们只让少数靠得住的人作为他们在政界的代理人,特别是雇佣那些在危急关头懂得及时撤身的人(沙赫特式的人物)来办事。被吸收到主要人物圈子中的欺骗群众的最高级专家(戈培尔、弗里切)按其性质也同样从属于上述体制的范畴。就这意义而言,将主要负责者与那些虽然是自愿和坚决的、但是却不负有总的责任的俯首听命者和不负责任地滥用权力的追随者相区别,可以理解这是战后国际刑事司法面临的新课题。为此,国际军事法庭条例根据现行的国际刑法中密谋这一概念(第六条第一款),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的形式,即所谓的组织犯罪或集团犯罪(第九条)。
一些人反对实际惩办所有的主要负责者,他们提出的论点是,密谋这一犯罪构成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所臆造的,因为在此以前只有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中才有关于“密谋”的规定(实际上这一概念的含义要广泛得多)。这种说法已为事实所驳斥,例如苏联刑法也对密谋和匪帮等某些案件的犯罪构成作过解释。在德国刑法中,从来就有关于秘密结社构成犯罪的规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在这一点上特别保守的法国法律也一直就有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摆在被控告的战犯面前的并不是什么原则上崭新的、出人意料之外的刑法。相应地,国际军事法庭的创始国只不过是以适合于法律的手续把一定的形式赋予了现存的刑法法规以实质性的内容。在有关各国现行的国家法律中早就存在此类内容,就是在罪犯本国的法律中也具有类似内容的规定。所以说,法庭对他们的审判是公平合理的,既谈不上法律上的不公正,也谈不上道德上的不公正。
在纽伦堡首要战犯诉讼案中,被控犯有密谋罪的人均已获释。他们是希特勒的战争经济全权总代表、德意志银行总裁、德国经济部长沙赫特,希特勒上台的开路先锋、副总理、希特勒的特使巴本和戈培尔在新闻、广播部门的代理人弗里切。释放这三个人遭到了苏联法官的反对。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法庭进行判决时所遵循的路线,美国惩治战犯法庭在审理所谓的第二号主要案件中也是以这条路线为指针的。从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能被判密谋破坏和平罪的只是“那些以政治领袖的身份共同参与、准备和发动战争的人”。这样,军事头目和经济界的幕后人物都没有被列在密谋的范围以内。不管法庭这样做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排除这些人的密谋罪就是对侵略分子的姑息,就是为他们将来在德国或其他任何地方发动侵略战争打开方便之门......